舞制度。就实质说,礼制是以礼仪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国家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;乐制,则是以乐舞歌的使用制度为轴心的意识形态制度。合起来说,制礼作乐,就是创立两大制度——国家权力制度与意识形态制度。一般来说,礼制容易为今人理解,乐制之成为意识形态制度则难以被当代人理解。
故此,我们先说说乐、舞、歌的使用进入国家制度的历史原因。
音乐、歌唱与舞蹈起源于远古人群的劳动和娱乐,在其原生态意义上并无任何使用限制。但是,随着社会文明的整体发展,随着贵族文化人士的参与创作与整理,音乐舞蹈歌唱的形式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就音乐说,不但有了精工制作的体系化乐器,而且有了超越自发敲打弹奏而专门创作的演奏曲谱。舞蹈则从粗朴的自发动作,发展为精心编排的以某种审美意识为指导的美感动作,而且有了专门从事舞蹈表演的职业人群。歌唱也一样,既有了被整理或创作出的具有丰富内涵的歌词,也有了专门从事歌唱的职业人群。
这种种的形式变化,使乐舞歌渐渐分离为两种社会形态——原生形态与创作形态。从适用主体来说,就是民间形态与官方形态。乐舞歌形式的重大变化,促使其社会功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。这时的乐舞歌,已经超越了满足劳动之后宣泄情绪的需求,而具有了树立价值理念与审美意识的新的社会意义。在早期书籍传播受种种限制且很难普及的时代,乐舞歌以其易于传播的形式,而使这种新的社会意义更加突出。因为,无论哪一种形态的乐舞歌,都具有快速传播并普遍影响人群精神的巨大社会功能。
在夏商两代,乐舞歌的这种新的社会意义尚未被自觉认识。乐舞歌的使用,在夏商两代也基本处于自发状态。所以,夏商两代千年上下,始终没有产生关于乐舞歌使用的王权制度,更没有乐舞歌的官方推广制度。
只有到了周初,安定了天下乱局,周政权需要树立一种普遍价值观的政治需求出现,乐舞歌的社会功能才进入了周公这样的大政治家的视野。周人原本具有悠久的德化治民的传统,而乐舞歌对于社会精神的巨大影响,对于新王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价值。于是,周公创立了系统的礼乐制度,自觉明确地建立了对社会文化的一种管理方式。
礼制是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范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周礼中的冠笄礼,也就是男子的加冠礼,女子的笄礼。源于对生命与生命过程的崇拜,世界许多民族都有成人仪式。这种成人仪式,在中国周代之前,就是成丁礼。周公时期明定礼制,成丁礼在仪式细化之后,正式定名为“士冠礼”。就其全面内容说,应该叫做冠笄礼——男子冠礼与女子笄礼的合称。
男子加冠礼,是男子的成人仪式,20岁举行,加冠后方可娶妻。女子笄礼,15岁许嫁定亲之后举行,是为结发。因为冠礼、笄礼都与婚姻权利直接相连,当时社会便将婚冠相连,产生出“婚冠之礼,亲成男女”的说法。在周礼中,无论冠礼或笄礼,都是细致、严密而且充满着庄严肃穆的仪式感的。正式加冠、结发之前,还有预测日期、确定并通知嘉宾等预礼阶段;正式加冠、结发之后,还有回家拜见母亲、会同兄弟姊妹并向赞宾馈送礼物等的尾声礼仪。
蓦然之间,我们感知到:如果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如此细致严密的礼仪,岂不是等同于严格地、全面地规范了社会秩序的运转吗?在这样体系化的礼制之下,以强制力量为根基的法制的作用范围与作用力度,岂不是要大大减少了吗?甚至,除了惩治罪犯之外,礼制乐制可以完全取代法律规范了吗?
正是这样。周人政权需要的,就是这种社会效果。
从礼治的社会普遍性出发,我们将周人开创的文明形态,称为礼治文明。
虽然,周代礼制的确切细节,到春秋孔子的时代,已经很少为人知晓了。对于今天的我们,更已经模糊得像一团云雾了。但是,经春秋战国学者们的抢救,经西汉学者们的整理,现存的史料中,还是保留了可以大体恢复原貌的主要脉络。
身为当代人的我们,不能抹杀后世学者整理前代史籍的价值,不能因为不是原作而将其定性为毫无参考价值的“伪书”。从世界文明史的角度看,中国历史上的“伪书”,其保存历史原貌的价值,远远超过了许多民族整理的传说史料。譬如三礼——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,虽然都是后人整理的,都夹杂着整理者当时的社会语言,但是,其基本面的真实性是可信的。我们确信,周代礼制的基本框架,在文明历史的记忆中并没有消失。
9.周公主持创建系统化的国家官制
要对文明的发展作出评判,必须对国家政权有总体的了解。
周代官制,是周公主持创建的系统化的联邦国家官制,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最为成熟严密的权力结构体制。这一体制,系统化地保留在《周礼》之中。古文献《周礼》,原本名称是《周官》,西汉末期的王莽政权更名为《周礼》。这是一部详细记载周代中央权力体制的文献。后世史学家们又根据对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、《考工记》等文献资料的研究,整理出了周代诸侯国的官制表。如此,依据《周官》所载,可以了解周代的中央权力体制;依据其余古文献,则可以了解诸侯国的权力体制。
周代中央的官制体系是:周王之下,设天、地、春、夏、秋、冬六大系统,六大系统的领事大臣总称为六卿。天子总领国事,六大系统分六大领域推行政务。这六大系统的官员编制与职权领域分别是:
天官系统设官63位,主管大臣称太宰,为六卿之首,总掌政务。
地官系统设官79位,主管大臣称司徒,掌土地、人口、徭役征发等。
春官系统设官70位,主管大臣称大宗伯,掌诸侯国事务,此谓佐王和邦国。
夏官系统设官76位,主管大臣称大司马,掌军政,此谓佐王平邦国。
秋官系统设官66位,主管大臣称大司寇,掌司法,此谓佐王刑邦国。
冬官系统设官30位,主管大臣称轮人,或称大司空,掌王室工程。
冬官系统的原有记载亡佚,后世学者以《考工记》所载补充,宋代之前大体无异议。
国家的六卿系统,共有官员384人,所辖吏员已经很难知道总数了。可以明确的是,与夏商两代相比,周室中央官制的规模无疑庞大了许多。
关于诸侯国的官制,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。一则,诸侯国官员的类别设置及数量,是周室中央王权的礼制规定,而不是诸侯国可以随意设置的。二则,诸侯国等级不同,官员设置的类别与数量也不同。《周官》中虽然没有关于诸侯国官制的明确记载,但是,根据其他古文献对公爵诸侯国官制的记载,仍然可见其大概情形。具体说,公爵诸侯国的官制分为三个系统:国君系统、施政系统、文教系统。
公室系统官员:29位,国君之下的首席大臣称太师。
施政系统官员:32位,领政大臣称正卿。
文教系统官员:17位,主管大臣称太史。
公爵诸侯国,共有官员78人。
周代官制的另一个重大特征,就是官员等级制的严格细密。
包括近古社会在内的任何形态的政权,官员都是有等级差别的。就等级制本身说,不是周人的发明创造。周代的意义在于推动等级制走向社会化、严密化,进入成熟形态。这种成熟的社会等级制,有两个支柱:一是职官等级制,二是血统等级制。
就职官等级制说,自天子以下的所有官员分为九命,也就是九等,称为九命之制;以九命为最高等级,以一命为最低等级,命数越大等级越高。九命的具体规制是:
上公诸侯为九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九数为规格。
中央三公为八命,其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等,皆以八数为规格。
侯伯诸侯为七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七数为规格。
中央之卿为六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子、男爵诸侯为五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五为规格。
中央王室的大夫、公爵诸侯国的三公,皆为四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卿,皆为三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大夫,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卿,皆为再命,也就是二命。
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大夫,为一命。
一命之下的士,也就是吏,一律呼为不命。也就是说,不进入九命序列。
九命等级制的意义,在于它是实际决定所有官员地位、待遇及生活方式的制度,若有超出自己等级命数的行为,便是僭越大罪,要遭受严厉惩罚。如此严格细致、交叉均衡的等级制,确实体现了周人史无前例的政治文明创造力。
10.周公主持创建的宗法制
周代文明对后世影响久远的另一个重大独创,就是宗法制度。
就语源而言,“宗法”两字,并非出于周礼,而是近代中国史学接受西方理论体系影响后的一种概括。就本质而言,宗法制就是对族群血统与家庭血统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度。就内涵而言,它包括三个基本方面:一是对族群内各氏族血统排序的确认,二是对氏族、家族继承权顺序的确认,三是对王权与族权的划分及相互关系的确认。如此三方面延展为具体制度,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宗庙制度、族群分支排序制度、嫡长子继承制度、庶子分封制度、族墓制度、姓氏名字制度、族外婚与族内婚制度、族长制度等八个方面的制度体系。
宗法制的庞大烦琐,我们已经无法再现了。但是,我们对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还是必须弄清楚的。因为,宗法制是周代社会的基础,是周文明的最根基部分。周代所有的权力运行体制与社会生活方式,都是宗法制的具体演化。
周人创立的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主要在于两个方面。
第一,君权至上,王权君统高于族权宗统。
从实际运转说,就是国家政权高于族权,血缘关系的地位在政权关系的地位之下。政权管辖,是对广义的社会人民。族权管辖,则只限于本族人口。宗法制中的君权,不仅仅指天子王权,也包括了诸侯国国君的君权。君主的族人血亲,即或是长辈与兄弟,也得对君主以臣下之礼事之。这就是不以亲亲害尊尊;诸侯之尊,兄弟不得以属通的实际含义。当然,君权也不是绝对超脱于宗法制之外的,宗法制对君权也是有所制约的。不过,这种制约只被限定在君主传承与庶子分封范围内。君权一旦确立,是绝对高于血统族权的。
君权高于族权的礼制规范,是周人政治文明走向高度成熟的表现。
其最为深刻的历史意义,在于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有效超越狭小的族群利益,而具有了对整个社会利益进行统筹均衡的可能。从世界文明史的意义上说,这是人类在古典社会条件下解决氏族权与社会权关系的最成功制度。世界绝大部分民族进入父系社会之后,氏族权力对社会权力都长期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。在许多民族的文明形态中,氏族权甚至与社会政权直接合为一体,族权等同于政权。这种以氏族权力为主体所形成的文明传统,其最重大的基因缺陷,就是很难兼容其他地域,很难兼容其他族群,而只能以氏族城邦的形式生存发展。具有辽阔地域与统一管理的大国,很难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下出现。
周人创造的宗法制,成功地超越了这一狭隘缺陷。
由于国家权力超越了氏族权力,国家权力便具有了普遍的社会基础,具有了广阔的天下理念。这样的国家权力系统,对于兼容其他族群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土地人民,具有一种内在的强烈追求。这样的文明形态,天然自发地要求包容,要求扩展。中华民族强大的融合能力,广博的包容能力,从周代宗法制确立国家权力的至尊地位开始,便摆脱了自发状态,进入了自觉的追求状态。
这一文明特质的确立,对于中国文明历史的发展,具有恒久的奠基意义。
宗法制的第二个要害环节,是嫡长子继承制度。
所谓嫡子,是在一夫多妻制条件下正妻所生的长子。嫡长子继承制的最大意义,在于君权继承的明确化。夏商两代的君权继承,更多地依靠传统与习俗,或当时的实际情形而定,尚没有明确的法度。这种没有明确法度的继承方式,常常导致剧烈的继承权争夺,进而带来深刻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动荡,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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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此,我们先说说乐、舞、歌的使用进入国家制度的历史原因。
音乐、歌唱与舞蹈起源于远古人群的劳动和娱乐,在其原生态意义上并无任何使用限制。但是,随着社会文明的整体发展,随着贵族文化人士的参与创作与整理,音乐舞蹈歌唱的形式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。就音乐说,不但有了精工制作的体系化乐器,而且有了超越自发敲打弹奏而专门创作的演奏曲谱。舞蹈则从粗朴的自发动作,发展为精心编排的以某种审美意识为指导的美感动作,而且有了专门从事舞蹈表演的职业人群。歌唱也一样,既有了被整理或创作出的具有丰富内涵的歌词,也有了专门从事歌唱的职业人群。
这种种的形式变化,使乐舞歌渐渐分离为两种社会形态——原生形态与创作形态。从适用主体来说,就是民间形态与官方形态。乐舞歌形式的重大变化,促使其社会功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。这时的乐舞歌,已经超越了满足劳动之后宣泄情绪的需求,而具有了树立价值理念与审美意识的新的社会意义。在早期书籍传播受种种限制且很难普及的时代,乐舞歌以其易于传播的形式,而使这种新的社会意义更加突出。因为,无论哪一种形态的乐舞歌,都具有快速传播并普遍影响人群精神的巨大社会功能。
在夏商两代,乐舞歌的这种新的社会意义尚未被自觉认识。乐舞歌的使用,在夏商两代也基本处于自发状态。所以,夏商两代千年上下,始终没有产生关于乐舞歌使用的王权制度,更没有乐舞歌的官方推广制度。
只有到了周初,安定了天下乱局,周政权需要树立一种普遍价值观的政治需求出现,乐舞歌的社会功能才进入了周公这样的大政治家的视野。周人原本具有悠久的德化治民的传统,而乐舞歌对于社会精神的巨大影响,对于新王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价值。于是,周公创立了系统的礼乐制度,自觉明确地建立了对社会文化的一种管理方式。
礼制是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范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周礼中的冠笄礼,也就是男子的加冠礼,女子的笄礼。源于对生命与生命过程的崇拜,世界许多民族都有成人仪式。这种成人仪式,在中国周代之前,就是成丁礼。周公时期明定礼制,成丁礼在仪式细化之后,正式定名为“士冠礼”。就其全面内容说,应该叫做冠笄礼——男子冠礼与女子笄礼的合称。
男子加冠礼,是男子的成人仪式,20岁举行,加冠后方可娶妻。女子笄礼,15岁许嫁定亲之后举行,是为结发。因为冠礼、笄礼都与婚姻权利直接相连,当时社会便将婚冠相连,产生出“婚冠之礼,亲成男女”的说法。在周礼中,无论冠礼或笄礼,都是细致、严密而且充满着庄严肃穆的仪式感的。正式加冠、结发之前,还有预测日期、确定并通知嘉宾等预礼阶段;正式加冠、结发之后,还有回家拜见母亲、会同兄弟姊妹并向赞宾馈送礼物等的尾声礼仪。
蓦然之间,我们感知到:如果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如此细致严密的礼仪,岂不是等同于严格地、全面地规范了社会秩序的运转吗?在这样体系化的礼制之下,以强制力量为根基的法制的作用范围与作用力度,岂不是要大大减少了吗?甚至,除了惩治罪犯之外,礼制乐制可以完全取代法律规范了吗?
正是这样。周人政权需要的,就是这种社会效果。
从礼治的社会普遍性出发,我们将周人开创的文明形态,称为礼治文明。
虽然,周代礼制的确切细节,到春秋孔子的时代,已经很少为人知晓了。对于今天的我们,更已经模糊得像一团云雾了。但是,经春秋战国学者们的抢救,经西汉学者们的整理,现存的史料中,还是保留了可以大体恢复原貌的主要脉络。
身为当代人的我们,不能抹杀后世学者整理前代史籍的价值,不能因为不是原作而将其定性为毫无参考价值的“伪书”。从世界文明史的角度看,中国历史上的“伪书”,其保存历史原貌的价值,远远超过了许多民族整理的传说史料。譬如三礼——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,虽然都是后人整理的,都夹杂着整理者当时的社会语言,但是,其基本面的真实性是可信的。我们确信,周代礼制的基本框架,在文明历史的记忆中并没有消失。
9.周公主持创建系统化的国家官制
要对文明的发展作出评判,必须对国家政权有总体的了解。
周代官制,是周公主持创建的系统化的联邦国家官制,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最为成熟严密的权力结构体制。这一体制,系统化地保留在《周礼》之中。古文献《周礼》,原本名称是《周官》,西汉末期的王莽政权更名为《周礼》。这是一部详细记载周代中央权力体制的文献。后世史学家们又根据对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、《考工记》等文献资料的研究,整理出了周代诸侯国的官制表。如此,依据《周官》所载,可以了解周代的中央权力体制;依据其余古文献,则可以了解诸侯国的权力体制。
周代中央的官制体系是:周王之下,设天、地、春、夏、秋、冬六大系统,六大系统的领事大臣总称为六卿。天子总领国事,六大系统分六大领域推行政务。这六大系统的官员编制与职权领域分别是:
天官系统设官63位,主管大臣称太宰,为六卿之首,总掌政务。
地官系统设官79位,主管大臣称司徒,掌土地、人口、徭役征发等。
春官系统设官70位,主管大臣称大宗伯,掌诸侯国事务,此谓佐王和邦国。
夏官系统设官76位,主管大臣称大司马,掌军政,此谓佐王平邦国。
秋官系统设官66位,主管大臣称大司寇,掌司法,此谓佐王刑邦国。
冬官系统设官30位,主管大臣称轮人,或称大司空,掌王室工程。
冬官系统的原有记载亡佚,后世学者以《考工记》所载补充,宋代之前大体无异议。
国家的六卿系统,共有官员384人,所辖吏员已经很难知道总数了。可以明确的是,与夏商两代相比,周室中央官制的规模无疑庞大了许多。
关于诸侯国的官制,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。一则,诸侯国官员的类别设置及数量,是周室中央王权的礼制规定,而不是诸侯国可以随意设置的。二则,诸侯国等级不同,官员设置的类别与数量也不同。《周官》中虽然没有关于诸侯国官制的明确记载,但是,根据其他古文献对公爵诸侯国官制的记载,仍然可见其大概情形。具体说,公爵诸侯国的官制分为三个系统:国君系统、施政系统、文教系统。
公室系统官员:29位,国君之下的首席大臣称太师。
施政系统官员:32位,领政大臣称正卿。
文教系统官员:17位,主管大臣称太史。
公爵诸侯国,共有官员78人。
周代官制的另一个重大特征,就是官员等级制的严格细密。
包括近古社会在内的任何形态的政权,官员都是有等级差别的。就等级制本身说,不是周人的发明创造。周代的意义在于推动等级制走向社会化、严密化,进入成熟形态。这种成熟的社会等级制,有两个支柱:一是职官等级制,二是血统等级制。
就职官等级制说,自天子以下的所有官员分为九命,也就是九等,称为九命之制;以九命为最高等级,以一命为最低等级,命数越大等级越高。九命的具体规制是:
上公诸侯为九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九数为规格。
中央三公为八命,其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等,皆以八数为规格。
侯伯诸侯为七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七数为规格。
中央之卿为六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子、男爵诸侯为五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五为规格。
中央王室的大夫、公爵诸侯国的三公,皆为四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卿,皆为三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大夫,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卿,皆为再命,也就是二命。
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大夫,为一命。
一命之下的士,也就是吏,一律呼为不命。也就是说,不进入九命序列。
九命等级制的意义,在于它是实际决定所有官员地位、待遇及生活方式的制度,若有超出自己等级命数的行为,便是僭越大罪,要遭受严厉惩罚。如此严格细致、交叉均衡的等级制,确实体现了周人史无前例的政治文明创造力。
10.周公主持创建的宗法制
周代文明对后世影响久远的另一个重大独创,就是宗法制度。
就语源而言,“宗法”两字,并非出于周礼,而是近代中国史学接受西方理论体系影响后的一种概括。就本质而言,宗法制就是对族群血统与家庭血统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度。就内涵而言,它包括三个基本方面:一是对族群内各氏族血统排序的确认,二是对氏族、家族继承权顺序的确认,三是对王权与族权的划分及相互关系的确认。如此三方面延展为具体制度,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宗庙制度、族群分支排序制度、嫡长子继承制度、庶子分封制度、族墓制度、姓氏名字制度、族外婚与族内婚制度、族长制度等八个方面的制度体系。
宗法制的庞大烦琐,我们已经无法再现了。但是,我们对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还是必须弄清楚的。因为,宗法制是周代社会的基础,是周文明的最根基部分。周代所有的权力运行体制与社会生活方式,都是宗法制的具体演化。
周人创立的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主要在于两个方面。
第一,君权至上,王权君统高于族权宗统。
从实际运转说,就是国家政权高于族权,血缘关系的地位在政权关系的地位之下。政权管辖,是对广义的社会人民。族权管辖,则只限于本族人口。宗法制中的君权,不仅仅指天子王权,也包括了诸侯国国君的君权。君主的族人血亲,即或是长辈与兄弟,也得对君主以臣下之礼事之。这就是不以亲亲害尊尊;诸侯之尊,兄弟不得以属通的实际含义。当然,君权也不是绝对超脱于宗法制之外的,宗法制对君权也是有所制约的。不过,这种制约只被限定在君主传承与庶子分封范围内。君权一旦确立,是绝对高于血统族权的。
君权高于族权的礼制规范,是周人政治文明走向高度成熟的表现。
其最为深刻的历史意义,在于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有效超越狭小的族群利益,而具有了对整个社会利益进行统筹均衡的可能。从世界文明史的意义上说,这是人类在古典社会条件下解决氏族权与社会权关系的最成功制度。世界绝大部分民族进入父系社会之后,氏族权力对社会权力都长期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。在许多民族的文明形态中,氏族权甚至与社会政权直接合为一体,族权等同于政权。这种以氏族权力为主体所形成的文明传统,其最重大的基因缺陷,就是很难兼容其他地域,很难兼容其他族群,而只能以氏族城邦的形式生存发展。具有辽阔地域与统一管理的大国,很难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下出现。
周人创造的宗法制,成功地超越了这一狭隘缺陷。
由于国家权力超越了氏族权力,国家权力便具有了普遍的社会基础,具有了广阔的天下理念。这样的国家权力系统,对于兼容其他族群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土地人民,具有一种内在的强烈追求。这样的文明形态,天然自发地要求包容,要求扩展。中华民族强大的融合能力,广博的包容能力,从周代宗法制确立国家权力的至尊地位开始,便摆脱了自发状态,进入了自觉的追求状态。
这一文明特质的确立,对于中国文明历史的发展,具有恒久的奠基意义。
宗法制的第二个要害环节,是嫡长子继承制度。
所谓嫡子,是在一夫多妻制条件下正妻所生的长子。嫡长子继承制的最大意义,在于君权继承的明确化。夏商两代的君权继承,更多地依靠传统与习俗,或当时的实际情形而定,尚没有明确的法度。这种没有明确法度的继承方式,常常导致剧烈的继承权争夺,进而带来深刻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动荡,甚
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18在线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