辩论中,翟璜认为自己应当做丞相,李克则认为魏成子要做丞相。翟璜很气愤,列举了自己举荐的五个人——西河守吴起、邺郡守西门豹、名将乐羊、太子老师屈侯鲋,最后是做中山守的李克本人,用以说明自己有功于魏。李克则从儒家理念出发说,你的大见识不能与魏成子比,魏成子举荐了儒家三大师,都做了君主的老师,你举荐的五个人,都只是实干臣子,你能与魏成子比吗?最后,这个翟璜承认自己错了,拜李克做了老师。

    我们姑且不去深究翟璜的态度说明了什么。仅是这则故事,至少说明了三则问题。其一,作为丞相必须具有的政治战略意识,翟璜的见识太过具体化。其二,在用人方略上,魏文侯的用人大原则是明确的:彰显仁政,尊之大师,治理国家,用之人才。其三,魏文侯在尊崇儒家大师的同时,事实上任用了魏成子、翟璜、乐羊、吴起、西门豹、屈侯鲋等一批实干型的名士。

    (2)李悝主持魏国变法

    魏国变法的主持者,是当时的布衣名士李悝。

    关于李悝的生平,史料语焉不详,我们已经无从具体化了。关于李悝何时进入魏国权力体系,变法之前担任过何种职守,哪一年开始变法,我们也都不得而知了。我们所清楚的,是魏文侯拜李悝为相国,在魏国主持了一场伟大的变法。

    在此之前,先让我们对李悝的思想体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。李悝出山之前,已经有了自己的著作——《法经》。这部《法经》,既是李悝自己法治思想的结晶,同时也是汇集、整理当时各国的实用法律即“撰次诸国法”而编成的一部法典。《汉书·艺文志》在著录的十部法家著作中,即首列“《李子》三十二篇。名悝,相魏文侯,富国强兵”。先秦名士因种种条件限制,往往在汇编整理文献中,同时渗透进自己的见解,而不如后世那般精确,能够将自己的论说与自己汇编的资料分开。战国处于政治实践领域的法家,更是如此,往往是实际法条与论说杂糅一体。后来的《商君书》,也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。到了战国后期的韩非子,这种相对囫囵的现象才开始发生变化,法家著作才开始精确化。因此,战国初期李悝的《法经》,实际就是两大内容的一体化——既是实际法典,又是法学著作。

    具体说,《法经》共有六大部分:盗法、贼法、囚法、捕法、杂法、具法。

    第一,盗法。这是春秋战国时代关于镇压社会暴动与庶民叛乱的政治法律。因其绝对重要,故排在首位。盗,在当时社会就是政治叛乱势力,而不是后世说法中的抢劫“强盗”。春秋末期的楚国,曾经有震惊天下的“跖”的农民与奴隶起义,被称为“盗跖”。这种起义与叛乱,在整个春秋战国两大时代,虽然发生的频率要远远低于后世,但是,它们仍然构成了对当时政权最为根本的威胁。所以,各个国家都将防止与镇压“盗”的叛乱,作为首要的政治目标。在这种背景下,“盗法”便成为了居于首位的律法。李悝本人则认为:“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、贼;故,其律始于盗、贼。”

    第二,贼法。这是对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施行惩戒的法律。春秋末期与战国初期,社会新潮的根本点就是私有经济的确立。对私家田产、私家水面、私家山林、私家工匠、私家商贾等的保护,已经是当时国家明确的法律意识。所以,“贼法”是仅次于“盗法”的根本性的私有制保护法。

    第三,囚法。这是当时的断狱法,监狱管理法。其实际内容有两方面:一是对罪犯刑审勘问的规定,也就是后世的断狱律;二是对罪犯的关押规定,也就是后世的监狱法。可以说,这是专业性很强的部分。

    第四,捕法。这是当时关于侦查、捕拿犯人的法律,后世称为“捕亡律”。

    第五,杂法。这是当时关于其他犯罪形式的制裁法。其主要包括的内容是:轻狡(一切轻狂的犯罪)、越城(偷越城墙)、博戏(赌博行为)、借假(经济欺诈行为)、不廉(官吏贪污或个人行贿受贿)、淫侈(过渡荒淫奢侈)、逾制(言行或器物用度超过规定的等级制度)等七种情况。

    第六,具法。这是依据犯罪的实际情形,酌情加减罪行的规定。所谓“以其律,具其加减”,说的就是这个意思。也就是说,当时的立法理念,已经意识到了法律在实际运用中可能的缺陷与必要的灵活性。

    从总体上说,李悝的《法经》具有前所未有的两个方面的特质。其一,它第一次突破了法在官府的历史定式,而由庶民士人整理出体系化的法典;其二,它第一次突破了既往法律公开的局限性,不是仅仅公开法律,而是由专门的法律家整理,并向社会传播的实用法律,具有最为前沿的社会实践意义。惟其如此,李悝的《法经》,成为战国法家的开山之作,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。

    以李悝的《法经》及其在魏国的第一次变法为标志,战国法家宣告正式破土而出了。自此之后,这个学派便以空前的历史高度,主导了战国变法潮流的历史走向,使中国原生文明的内涵得到了决定性扩展,决定性提升。

    多年之后,商鞅入秦变法,携带的法典蓝本正是这部《法经》。因此,李悝《法经》的历史作用,某种意义上已经贯穿了整个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。虽然,商鞅变法在法律内容的创造性、在变法的全面性与彻底性方面,已经远远超越了《法经》,已经远远超越了李悝本人的第一次变法。但是,李悝及其《法经》,永远都是战国法家的第一座里程碑。

    (3)李悝变法的实际内容

    关于李悝在魏国的这场大变法,史料断裂太多,我们只能大体呈现其主干面貌。

    李悝变法的第一个方面是整合并创造魏国的新政治制度。

    关于新的政治制度的创立,通常在涉及李悝变法时是被忽略不提的。但是,这恰恰是魏国大变法最为要害的一个方面。魏文侯即位后,魏氏虽然距离成为正式诸侯国还有41年的时间,然其政权形式已经在长期地磨炼中完全的国家化了。尽管如此,魏氏政权如同赵氏、韩氏政权一样,都还带有天子诸侯制时代的特质。

    所谓诸侯制的特质,其基本方面是:一则,国家政务的实际处置权与国君最高权力的囫囵化,既使国君过分陷入具体政务,又使国家缺乏处置政务的体系化官署;二则,官员职能太过笼统,不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领域;三则,官员具有承袭性,没有大臣任免制度,而是由既定的贵族阶层产生并承袭,使国家官吏队伍很容易凝滞僵化。

    这些基本缺陷,在战国初期所有大国与中小国都普遍存在。另外一个因素,是历经近三百年的春秋动荡,各个诸侯国都或多或少地对本国旧官制进行过一些变革,但都很不全面。由此,各国以官制为轴心的政治体制,呈现出从名称到体制都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。

    李悝变法对政治体制的设定,就是第一次在魏国创造性地建立了趋于中央集权制的新型权力体制。这一体制,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:

    其一,国君最高权力与国家政事权相对分开,设定国君权力与政务权力两个系统。国君系统由既往的各个公室事务官署组成,再新设立秘书长性质的“长史”机构,负责协助国君处理国家大政,保证君权对国家的最高领导权。君权的核心是官职任免权与国家荣誉赏赐权,以及对军队的掌控权。

    其二,政务系统由相国(丞相)统领,为百官之首。丞相府下辖诸多属官,处置各个领域的专门问题。丞相权力运行的基础,是实行“开府”制。开府制,就是有权在丞相府邸独立处置政务,以保证国家政务的高效运转。

    其三,全国军权分为两个系统,一是统帅军队作战的“上将军”系统,一是防守要塞关隘及保障军队后援的“国尉”系统。这两个系统的运转,其主要方面都由国君以兵符的形式直辖。

    其四,官员遴选的基本点,由承袭制变为任免制。

    其五,地方治理权的主要部分,也就是旧诸侯制时代的封地私兵权、司法权、官员任用权、民治权等全部统归国家,由国家设置“守”来治理。封地的主人,只保留赋税征收权。总体上说,这是对分封制基本面的废除,但还保留了相当殷实的经济权力。这时,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体制上,系统完整的郡县制还没有出现。

    虽然,李悝变法在政治体制上尚有不彻底性。但是,在当时条件下,作为第一次探索性的大变法,已经创造出了战国初期最为先进的国家政权模式。此后的列国官制,大体上都以魏国为蓝本而加减。包括后来的商鞅变法,也是以魏国开创的政权模式为基础向前推进的。

    李悝变法的第二个基本方面是“尽地力之教”。

    所谓“尽地力之教”,用现代语言说,就是在激发农耕者的积极性上做文章,全面实行私田制经济,以达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潜力的目标。从历史逻辑说,这肯定是具有体系化性质的一整套新经济政策。但是,史料只给我们留下了其中关于督导耕作的几个斑点:

    其一,关于推行私田制经济的总体原则——尽地力之教。

    其二,督导农民治田勤谨,精耕细作,提高产量的三项办法。办法一,“必杂五谷,以备灾害”的多元种植法。也就是说,要每家土地同时种植谷子、高粱、麦子、大豆等多种农作物,以防备自然灾害对某种单一作物的摧毁。办法二,“力耕数耘,收获如寇盗之至”的耕耘法则与抢收抢种法则。耕耘法则是:大耕要深翻,中耕除草(锄地)要频繁。收种法则是:抢种抢收,如同应对寇盗抢劫一样紧张。办法三,多元经营法。具体法则是:“环庐树桑,菜茹有畦,瓜瓠果苽,殖于疆埸。”也就是说,住宅周围要栽树种桑,菜园里要种多种蔬菜,田垄上也要多种瓜果,要充分利用空闲土地。

    其三,国家实行平粜法,保证应对饥荒灾害。李悝发明的平粜法,是后世常平仓、均输制的基础。其核心,是以公平的价格在丰年收购余粮的方式,建立国家粮食储备制度,再在灾年以相对低的价格进入市场,以平易粮食价格。这种方式,在春秋末期许多新兴集团的封地内已经实行,但是都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。范蠡的老师计然,曾经在越国提出过推行。但是,计然的目标是“农末俱利”,要使农民与商人都得利。如此目标之下,国家对粮食价格事实上是允许保持较大的浮动价格的,大约在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。

    李悝平粜法的根本不同点,是要通过“使民适足,价平而止”的平粜法,达到“使民无伤,而农益劝”的目标。这种平粜法的惟一目标,是保护与激励农耕者的积极性,自觉抑制商人阶层的利益,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最终目的。相比较于计然的平粜法,这是一个重农抑商的农本位的制度体系,而不是农商并重的制度体系。显然,这是更适合战国时代的新的经济制度。

    李悝变法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放弃礼治,推行法治。

    春秋时代两百余年,发生了许许多多的社会变革。但是,在国家治理总体方式的选择上,依然大体是西周礼治的基础。此时,各诸侯国虽然都普遍公开了法律,但法律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,仍然是模糊不清的。王道,礼治,德治,人治,以及不成熟的局部法治,都是当时各种政权形式交错使用的混杂方式。

    自李悝变法开始,魏国以《法经》为法律蓝本,普遍推行了相对全面的法治,取代了以往混杂不清的治国方式。这种最初的法治,其基本点是:第一,法律体系在全部国家制度体系中开始居于最重要的位置,而不再是王道礼治的手段。第二,法制体系取代了礼制体系,成为社会生活中惟一的强制性规范。礼制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被自然抛弃,其中适合社会发展的保留部分,只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起作用,而不再具有强制性。第三,法律对国君权力的规范开始发生作用,但还只是局部的规范和限制。第四,由于战争不断,这种最初的法治带有明显的战时特点,其表现形式就是相对重视刑法的实施,重刑色彩很鲜明。

    虽然如此,李悝的《法经》六法,第一次以全面的社会规范的形式,将法治文明推上了中国历史舞台,取代了奉行两千余年的王道为本的人治、礼治的治世规范。无论这种最初的法治体系具有什么样的缺陷,它的文明生发意义都是无可估量的。

    (4)李悝个人命运之谜

    在《史记·魏世家》中,没有关于李悝变法的记载,而只有李克的两则言论记载。

    在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中,李悝变法记成了“当魏文侯时,李克务尽地力”。即或是司马迁误将李悝、李克当做了一个人,对于这场变法的记载也显得太过简单。

    李悝变法及其《法经》,只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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