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可是这又不是灵异事件,让他们插手不合适吧?”
“这你就不懂了”周队扭头问我:“如果我没记错的话,小张曾经跟我说过人死后灵魂并不是马上就会出现,而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人体内重新凝聚然后脱离人体,这才前往地府。”
“是这么回事”风方牙点头道:“人有三把火,分别在双肩和头顶,人死后三把火并不会马上熄灭,而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一点一点消失,等三把火都消失完了,灵魂才会脱离肉体,此期间灵魂没有意识,完全就是一个傀儡。但有时情况不同,人死前如果灵魂因为某些原因就已经出去了,那人死后灵魂极有可能沦为孤魂野鬼,游荡阳间。”
周队打了个响指说:“我的意图就在这里,我想让你们俩想办法帮我把死者的魂魄找出来,问问当晚的情况。”
陈队连忙说道:“老周,这不符合规矩,而且即便找到了真相,这上头那边我也不好交代啊,总不能写是死者的鬼魂帮助破案的吧?而且我们是国家的人,不能信这些牛鬼蛇神。”
听到这里,我暗自撇了撇嘴,表面上不信牛鬼蛇神,可大部分成功人士做大生意时,还不是要拜拜这拜拜那,祈求保佑,不信这些,还拜它干啥,求个安心的话,这也表明在冥冥之中你已经信了这个东西。
“老陈,你怎么这么死板,相信我就行了呗,到时候我帮你写行了吧?你放心,这种案子我擅长的很,在水城县的时候我就经常写……”
周队说这话还真是脸不红心不跳,潜台词不就是你破的案子基本上是张是非他们帮忙呢么。
“这,能行吗?”陈队也太没原则了,这就心动了。
“相信我”周队立马下车给我们开了车门,就这样,我和风方牙本来是下山买菜,结果却稀里糊涂跟着他们去破案。
我很难想象,周队这么大的官居然会相信这种东西。
他不应该像陈队一样是个科学主义者吗。
闲言少叙。
眨眼间,我们来到了公寓。
507室。
周队描述起了昨天晚上的事:“昨天晚上我们接到死者朋友报案,迅速赶来现场后,就看到死者躺在这个地方……”
地上,有用记号笔画的人形。
“死者是中毒身亡,毒素来源于酒杯中,这杯酒并不是死者家中的,我们在家里并没有发现这种酒,也就是说,当时有第二个人在现场。”
“酒杯上只有死者的指纹,初步判断,这是一起蓄意谋杀案件,凶手带来了酒,并且在酒里下毒,死者出事后,凶手就离开了。”
“这个凶手,和死者认识,而且关系很不错。”
“有没有嫌疑人?”我疑惑的问。
“有,这是照片”周队打开手机,找到了照片。
照片里的人在医院,这是在医院拍的。
我一眼认出了照片里的刘瑞。
这是那天晚上我和默雨蝶顺路捎的乘客。
“照片里的男生叫刘瑞,女生叫刘旭,他们是对象关系,旁边的女生,和嫌疑人刘旭是闺蜜。我们之所以怀疑这个叫刘旭的女孩子,是因为死者家里有干洗店送回来还没拆开的衣服,上面写着名字的,并且,我们在死者家里发现了刘旭住所的房门钥匙。”
“试试看能不能聚魂吧”风方牙想了想说:“我需要一个铃铛,你们能不能准备一下?”
“没问题”陈队立马打电话让人送个铃铛过来。
之后现场只留下我们,其他警员好奇我们是谁,陈队解释说,这是周队的得力助手。
他们离开后,风方牙咬破手指头在铃铛上画了符文,这是聚魂用的。
“这个铃铛好使吗?”我皱了皱眉头问。因为这个铃铛并不是法器,效果没有法器好。
“这人死了没多久,用普通铃铛加以符文是没问题的”风方牙说完就开始了动作,他左手结剑指放在胸前,右手摇晃铃铛在房间里边走边念咒:荡荡游魂,何处留存,三魂早降,七魄来临,河边野处?庙宇村庄,?宫廷牢狱,坟墓山林,虚惊怪异,失落真魂,今请山神,五道游路将军,当方土地,家宅灶君,吾进差役,着意收寻,收魂附体,帮起精神,天门开,地门开,千里童子送魂来,失魂者某某。?奉请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!
念了一遍没有反应,风方牙继续念。
第三遍的时候,铃铛砰一声炸裂了。
风方牙雾草了一声,吓了一大跳。
“咋回事啊?”我一脸蒙圈的问他。
“这……这不可能啊”风方牙看向周队:“死者生前认识我们这个圈子的人吗?或者,他得罪过我们这个圈子的人吗?”
“没有”陈队很肯定的说道:“这个人很有钱,但从他亲戚朋友口中得知他这个人不信邪,别人做大生意前都会拜一下佛祖之类的以求安慰,但是他不会,他家里也没有任何关于迷信的东西。”
“这就奇怪了”风方牙铁青着脸突然说道:“完蛋,小凡,咱俩惹到不该惹的东西了。”
“啥意思?”我皱了皱眉头问他。
“这个人的魂魄已经魂飞魄散了,能落到这个下场,他肯定是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。”
“不会吧,是不是你搞错了?”我不确定的问道。
“不可能,这点小事我不可能搞错”风方牙扭头看向周队:“能不能带我们去见嫌疑人?”
周队看了看陈队,陈队稍作犹豫,随后点头道:“行,不过你们不能刺激嫌疑人,毕竟我们还不确定,手上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说她们是凶手。”
“知道”风方牙很严肃,他很少露出这样的表情,因此,我瞬间知道了事情的严重程度。
我们赶到医院后,刘旭已经熟睡,刘鑫也睡着了,只有刘瑞在旁边默默坐着。
一入门我就感觉到了一股子冷气,但是房间里没有空调也没有开电风扇。
我很快把目光定在刘鑫的身上。
她的额头,有一团黑气。
“这你就不懂了”周队扭头问我:“如果我没记错的话,小张曾经跟我说过人死后灵魂并不是马上就会出现,而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人体内重新凝聚然后脱离人体,这才前往地府。”
“是这么回事”风方牙点头道:“人有三把火,分别在双肩和头顶,人死后三把火并不会马上熄灭,而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一点一点消失,等三把火都消失完了,灵魂才会脱离肉体,此期间灵魂没有意识,完全就是一个傀儡。但有时情况不同,人死前如果灵魂因为某些原因就已经出去了,那人死后灵魂极有可能沦为孤魂野鬼,游荡阳间。”
周队打了个响指说:“我的意图就在这里,我想让你们俩想办法帮我把死者的魂魄找出来,问问当晚的情况。”
陈队连忙说道:“老周,这不符合规矩,而且即便找到了真相,这上头那边我也不好交代啊,总不能写是死者的鬼魂帮助破案的吧?而且我们是国家的人,不能信这些牛鬼蛇神。”
听到这里,我暗自撇了撇嘴,表面上不信牛鬼蛇神,可大部分成功人士做大生意时,还不是要拜拜这拜拜那,祈求保佑,不信这些,还拜它干啥,求个安心的话,这也表明在冥冥之中你已经信了这个东西。
“老陈,你怎么这么死板,相信我就行了呗,到时候我帮你写行了吧?你放心,这种案子我擅长的很,在水城县的时候我就经常写……”
周队说这话还真是脸不红心不跳,潜台词不就是你破的案子基本上是张是非他们帮忙呢么。
“这,能行吗?”陈队也太没原则了,这就心动了。
“相信我”周队立马下车给我们开了车门,就这样,我和风方牙本来是下山买菜,结果却稀里糊涂跟着他们去破案。
我很难想象,周队这么大的官居然会相信这种东西。
他不应该像陈队一样是个科学主义者吗。
闲言少叙。
眨眼间,我们来到了公寓。
507室。
周队描述起了昨天晚上的事:“昨天晚上我们接到死者朋友报案,迅速赶来现场后,就看到死者躺在这个地方……”
地上,有用记号笔画的人形。
“死者是中毒身亡,毒素来源于酒杯中,这杯酒并不是死者家中的,我们在家里并没有发现这种酒,也就是说,当时有第二个人在现场。”
“酒杯上只有死者的指纹,初步判断,这是一起蓄意谋杀案件,凶手带来了酒,并且在酒里下毒,死者出事后,凶手就离开了。”
“这个凶手,和死者认识,而且关系很不错。”
“有没有嫌疑人?”我疑惑的问。
“有,这是照片”周队打开手机,找到了照片。
照片里的人在医院,这是在医院拍的。
我一眼认出了照片里的刘瑞。
这是那天晚上我和默雨蝶顺路捎的乘客。
“照片里的男生叫刘瑞,女生叫刘旭,他们是对象关系,旁边的女生,和嫌疑人刘旭是闺蜜。我们之所以怀疑这个叫刘旭的女孩子,是因为死者家里有干洗店送回来还没拆开的衣服,上面写着名字的,并且,我们在死者家里发现了刘旭住所的房门钥匙。”
“试试看能不能聚魂吧”风方牙想了想说:“我需要一个铃铛,你们能不能准备一下?”
“没问题”陈队立马打电话让人送个铃铛过来。
之后现场只留下我们,其他警员好奇我们是谁,陈队解释说,这是周队的得力助手。
他们离开后,风方牙咬破手指头在铃铛上画了符文,这是聚魂用的。
“这个铃铛好使吗?”我皱了皱眉头问。因为这个铃铛并不是法器,效果没有法器好。
“这人死了没多久,用普通铃铛加以符文是没问题的”风方牙说完就开始了动作,他左手结剑指放在胸前,右手摇晃铃铛在房间里边走边念咒:荡荡游魂,何处留存,三魂早降,七魄来临,河边野处?庙宇村庄,?宫廷牢狱,坟墓山林,虚惊怪异,失落真魂,今请山神,五道游路将军,当方土地,家宅灶君,吾进差役,着意收寻,收魂附体,帮起精神,天门开,地门开,千里童子送魂来,失魂者某某。?奉请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!
念了一遍没有反应,风方牙继续念。
第三遍的时候,铃铛砰一声炸裂了。
风方牙雾草了一声,吓了一大跳。
“咋回事啊?”我一脸蒙圈的问他。
“这……这不可能啊”风方牙看向周队:“死者生前认识我们这个圈子的人吗?或者,他得罪过我们这个圈子的人吗?”
“没有”陈队很肯定的说道:“这个人很有钱,但从他亲戚朋友口中得知他这个人不信邪,别人做大生意前都会拜一下佛祖之类的以求安慰,但是他不会,他家里也没有任何关于迷信的东西。”
“这就奇怪了”风方牙铁青着脸突然说道:“完蛋,小凡,咱俩惹到不该惹的东西了。”
“啥意思?”我皱了皱眉头问他。
“这个人的魂魄已经魂飞魄散了,能落到这个下场,他肯定是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。”
“不会吧,是不是你搞错了?”我不确定的问道。
“不可能,这点小事我不可能搞错”风方牙扭头看向周队:“能不能带我们去见嫌疑人?”
周队看了看陈队,陈队稍作犹豫,随后点头道:“行,不过你们不能刺激嫌疑人,毕竟我们还不确定,手上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说她们是凶手。”
“知道”风方牙很严肃,他很少露出这样的表情,因此,我瞬间知道了事情的严重程度。
我们赶到医院后,刘旭已经熟睡,刘鑫也睡着了,只有刘瑞在旁边默默坐着。
一入门我就感觉到了一股子冷气,但是房间里没有空调也没有开电风扇。
我很快把目光定在刘鑫的身上。
她的额头,有一团黑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