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百九十。法律援助
“抚慰金”案算是告一段落了,案犯和案宗已经被移交鲁省的相关部门,在证据确凿,又是帝国的内阁和军部牵头督办,李儒晋相信没有人再在敢在这件案子上徇私枉法,暗做手脚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200多万啊,全部是克扣阵亡士兵抚慰金而来,性质极为恶劣,造成的影响也是同样的恶劣,大文帝国是不会轻饶他们的,估计这五个人全部要吃“花生米”了。
这五人完全是咎由自取,没有任何地方值得人们可怜和同情,现在李儒晋却在为另一件事而头疼和恼火甚至感到心寒,但却有束手无策,因为这事完全是属于人家的家务事,李儒晋无法插手。
这件事是李儒晋的手下汇报给李儒晋的,是工作人员下去调查克扣抚慰金的时候偶尔听说的,事情说简单也简单,说复杂,估计够写一步狗血、煽情的小说了,满目的血泪。
这家人有三个儿子,大文帝国的习俗,疼头孙子惯老幺,这个老二就不怎么受待见了,一直就姥姥不疼,舅舅不爱的,在尴尬中长大。
成年后,参了军,成为大文帝国的一名士兵,依靠自己的努力,也结了婚,生了孩子,一个可爱的小女儿,小日子也算是过的不错,可悲剧就在这个时候降临了,老二牺牲在对欧罗巴的战役中。
一个家的顶梁柱就这样没了,这个家也就不完整了,更让人心痛和心寒的却是在领了抚慰金之后。一个农村妇女懂得什么啊,这笔抚慰金完全被婆家人掌握了,分到她手里的只有可怜的5000元。
原本15万的抚慰金就算被克扣一些,拿到手中的也在13万,却只分给牺牲士兵的遗孀5000元,这个理,放那都说不过去,可这家人就这么不要脸了,把剩余的钱分分就了事了。
这名妇女也哀求过,也闹过,可那家人铁了心不要脸了,到最后还是娘家人看不下去了,把这女的和孩子接了回去,回了娘家的这名妇女日子也不好过,毕竟是嫁出去的女儿,回来要看人脸色过日子。
但总算是有了栖身之所,虽然日子过的凄惨,但还是把孩子拉扯大了。
李儒晋听完这事后也是满心愤慨,既是心酸又是心寒,这家人简直连畜生都不如,但李儒晋真的无法插手,一来,这件事再不道德,再过分也是属于人家的“家务事”,李儒晋作为一个外人,你插手算什么?
二来,李儒晋贵为大文帝国爵爷,他的身份也决定了他无法插手这些“鸡毛蒜皮”的小事,他可以表示关注,但绝对不能插手,他要是插手这件事,就是对烟台政府的一种否认,“县官不如现管”就是这个道理。
但李儒晋也不是没有任何办法,他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有所作为,制定法律,李儒晋无法做得到,但制定相关的法规,却是没有问题。
李儒晋再一次让工作人员前往基层查询,不再局限于烟台这一地,看看这种情况是属于个案还是属于普遍现象,李儒晋希望这只是属于个案,但他低估了金钱对人的诱惑性。
正好,帝国也因为烟台的“抚慰金”案,引起重视,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摸排检查,看其他地区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发生,李儒晋又让工作人员多了一项任务,查看抚慰金领用后的使用情况。
而李儒晋则返回了帝都,等候工作人员的报告。到了帝都,李儒晋把这件事向大长老汇报了一下,这件事必须要引起帝国的重视,否则牺牲士兵的英灵是不会安稳的。
李儒晋的汇报得到了内阁的重视,虽然和国计民生没有关系,却关系到帝国的安稳,如果士兵的家庭都无法得到妥善的安排,那些士兵的心里会怎么想?
几天之后,摸排的工作人员把摸排结果向内阁和军部汇报了,克扣抚慰金的情况在其他地区确实也有发生,但远没有龙口抚慰金案克扣的那么严重,最多也就是几百的,没有超过四位数的。
这一点让大文帝国的高层松了口气,也欣慰不少,帝国大部分官员还是有道德素质的。帝国的高层很快就给出了批示,只要有克扣行为的,全部严肃处理,该调离的调离,该开除的开除,累计金额超过一万的,立案处理。
决不手软,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。
而抚慰金领回后的分配情况却让帝国的高层寒了心,不平等分配不是个案,是一种普遍现象。在封建的大文帝国,男尊女卑,重男轻女,女性本身就处于弱势。
家里再没了男人,其地位可想而知。
十五万的抚慰金,在这个时期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笔巨款了,眼红的人肯定会使出卑劣的手段来谋取这笔抚慰金,再加上这些妇女没有什么文化,又没有什么地位,根本就无法掌握这笔抚慰金的分配权。
其最后的结果....不说也罢,寒人心啊!
帝国的高层开始行动起来,召集了相关人员,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人员,更是请来了不少,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,共同编写抚慰金再分配方案。
三天之后,大文帝国分布了相关的法规,有些条款写入了法律之中。其中第一条规定,如果士兵有遗嘱,严格按士兵遗嘱执行,任何人不得有异议。
这一条是写进法律中的,具有现实的法律效果和约束效果。也是对牺牲士兵的一种尊重。
如果士兵没有遗嘱,则按再分配的相关条例执行,这个条例只是法规,不是法律,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,但不具有法律效果,为将来如果真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案件提供证据依靠。
毕竟一样米养百样人,各种情况都会有发生,错综复杂,还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条例相结合,做出相对公平、客观的分配。
例如牺牲的士兵没有结婚,这个就简单了,抚慰金由其父母支配。算是牺牲士兵感激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。
如果牺牲士兵已经结婚了,情况就要复杂了,但在条例中也都一一写明了。
如结婚了未生育子女的,女方和男方家属平分抚慰金,女方愿意改嫁就改嫁,男方不得阻挠。如果已经有子女的,男方家属只能获得抚慰金的30%,也就是45000元,剩余部分归女方所有,毕竟有子女要抚养,偏向女方,无可厚非。
至于女方是否改嫁,则与男方无关,毕竟结过婚了,属于独立的一家人了。
200多万啊,全部是克扣阵亡士兵抚慰金而来,性质极为恶劣,造成的影响也是同样的恶劣,大文帝国是不会轻饶他们的,估计这五个人全部要吃“花生米”了。
这五人完全是咎由自取,没有任何地方值得人们可怜和同情,现在李儒晋却在为另一件事而头疼和恼火甚至感到心寒,但却有束手无策,因为这事完全是属于人家的家务事,李儒晋无法插手。
这件事是李儒晋的手下汇报给李儒晋的,是工作人员下去调查克扣抚慰金的时候偶尔听说的,事情说简单也简单,说复杂,估计够写一步狗血、煽情的小说了,满目的血泪。
这家人有三个儿子,大文帝国的习俗,疼头孙子惯老幺,这个老二就不怎么受待见了,一直就姥姥不疼,舅舅不爱的,在尴尬中长大。
成年后,参了军,成为大文帝国的一名士兵,依靠自己的努力,也结了婚,生了孩子,一个可爱的小女儿,小日子也算是过的不错,可悲剧就在这个时候降临了,老二牺牲在对欧罗巴的战役中。
一个家的顶梁柱就这样没了,这个家也就不完整了,更让人心痛和心寒的却是在领了抚慰金之后。一个农村妇女懂得什么啊,这笔抚慰金完全被婆家人掌握了,分到她手里的只有可怜的5000元。
原本15万的抚慰金就算被克扣一些,拿到手中的也在13万,却只分给牺牲士兵的遗孀5000元,这个理,放那都说不过去,可这家人就这么不要脸了,把剩余的钱分分就了事了。
这名妇女也哀求过,也闹过,可那家人铁了心不要脸了,到最后还是娘家人看不下去了,把这女的和孩子接了回去,回了娘家的这名妇女日子也不好过,毕竟是嫁出去的女儿,回来要看人脸色过日子。
但总算是有了栖身之所,虽然日子过的凄惨,但还是把孩子拉扯大了。
李儒晋听完这事后也是满心愤慨,既是心酸又是心寒,这家人简直连畜生都不如,但李儒晋真的无法插手,一来,这件事再不道德,再过分也是属于人家的“家务事”,李儒晋作为一个外人,你插手算什么?
二来,李儒晋贵为大文帝国爵爷,他的身份也决定了他无法插手这些“鸡毛蒜皮”的小事,他可以表示关注,但绝对不能插手,他要是插手这件事,就是对烟台政府的一种否认,“县官不如现管”就是这个道理。
但李儒晋也不是没有任何办法,他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有所作为,制定法律,李儒晋无法做得到,但制定相关的法规,却是没有问题。
李儒晋再一次让工作人员前往基层查询,不再局限于烟台这一地,看看这种情况是属于个案还是属于普遍现象,李儒晋希望这只是属于个案,但他低估了金钱对人的诱惑性。
正好,帝国也因为烟台的“抚慰金”案,引起重视,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摸排检查,看其他地区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发生,李儒晋又让工作人员多了一项任务,查看抚慰金领用后的使用情况。
而李儒晋则返回了帝都,等候工作人员的报告。到了帝都,李儒晋把这件事向大长老汇报了一下,这件事必须要引起帝国的重视,否则牺牲士兵的英灵是不会安稳的。
李儒晋的汇报得到了内阁的重视,虽然和国计民生没有关系,却关系到帝国的安稳,如果士兵的家庭都无法得到妥善的安排,那些士兵的心里会怎么想?
几天之后,摸排的工作人员把摸排结果向内阁和军部汇报了,克扣抚慰金的情况在其他地区确实也有发生,但远没有龙口抚慰金案克扣的那么严重,最多也就是几百的,没有超过四位数的。
这一点让大文帝国的高层松了口气,也欣慰不少,帝国大部分官员还是有道德素质的。帝国的高层很快就给出了批示,只要有克扣行为的,全部严肃处理,该调离的调离,该开除的开除,累计金额超过一万的,立案处理。
决不手软,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。
而抚慰金领回后的分配情况却让帝国的高层寒了心,不平等分配不是个案,是一种普遍现象。在封建的大文帝国,男尊女卑,重男轻女,女性本身就处于弱势。
家里再没了男人,其地位可想而知。
十五万的抚慰金,在这个时期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一笔巨款了,眼红的人肯定会使出卑劣的手段来谋取这笔抚慰金,再加上这些妇女没有什么文化,又没有什么地位,根本就无法掌握这笔抚慰金的分配权。
其最后的结果....不说也罢,寒人心啊!
帝国的高层开始行动起来,召集了相关人员,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人员,更是请来了不少,参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,共同编写抚慰金再分配方案。
三天之后,大文帝国分布了相关的法规,有些条款写入了法律之中。其中第一条规定,如果士兵有遗嘱,严格按士兵遗嘱执行,任何人不得有异议。
这一条是写进法律中的,具有现实的法律效果和约束效果。也是对牺牲士兵的一种尊重。
如果士兵没有遗嘱,则按再分配的相关条例执行,这个条例只是法规,不是法律,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,但不具有法律效果,为将来如果真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案件提供证据依靠。
毕竟一样米养百样人,各种情况都会有发生,错综复杂,还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条例相结合,做出相对公平、客观的分配。
例如牺牲的士兵没有结婚,这个就简单了,抚慰金由其父母支配。算是牺牲士兵感激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。
如果牺牲士兵已经结婚了,情况就要复杂了,但在条例中也都一一写明了。
如结婚了未生育子女的,女方和男方家属平分抚慰金,女方愿意改嫁就改嫁,男方不得阻挠。如果已经有子女的,男方家属只能获得抚慰金的30%,也就是45000元,剩余部分归女方所有,毕竟有子女要抚养,偏向女方,无可厚非。
至于女方是否改嫁,则与男方无关,毕竟结过婚了,属于独立的一家人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