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8章 地方行政区划
“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,请陛下说明白些。”
“让老臣心里有底,方便三法司改制。”
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,袁可立询问道。
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,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,不敢轻易决定。
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,他就试着说道:
“县级就暂时不动,仍旧由知县负责。”
“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,徒刑、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。”
“县级使用笞刑、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,也要追究责任,不能让他们妄为。”
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,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,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、县里拟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。
朱由检更进一步,明确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。而且在实行笞刑、杖刑时也要注意,不能打死打残犯人,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。
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,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,又问道:
“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?”
“是在提刑按察使司,还是在州府?”
朱由检想了一下,说道:
“府要设置法庭,由通判、推官负责。”
“州要分别看待,省直辖的直隶州按照下府对待,由判官负责。”
“府属州下辖五个县以上的,同样按照下府对待。低于五个县的暂时不变,按照县级对待。”
对大明省府州县的设置,朱由检实在头疼。
大明开国时撤销行省下面的路,改路为府、改行省为三司,直接管辖府州县,简化行政区划体系。
但是府州县作为遗留问题,即使在后来多有调整,仍旧不尽如人意。
大明知府是正四品,级别非常之高,只比按察使低一品,相比被朱由检降为正三品的布政使也只是低一品。
有的府地盘非常大,能有二三十个县。这些县全部由府直接管辖,显然管不过来。所以就有了从五品的州这一级,管辖一个到几个县。
例如河南开封府下面,就有郑州、禹州等属州,一共四州三十县。属于省府州县四级体系。
还有些州由布政司直辖,称为直隶州。属于省州县三级体系。
至于那些没有属州的府,自然属于省府县三级体系。
单看这个,似乎还能勉强接受,但是布政司、按察司又派出官员分司诸道,分管督粮道、提学道、分巡道、兵备道等道。
这些道,在朱由检看来就是后世省厅的作用。只是大明在太祖朱元璋的打造下,属于小政府模式,很多机构都没有设置,连地方转运衙门都没有,户部每年实际掌握的钱粮收入只有几百万。
权力最讨厌真空,而且按照中国的传统,政府的责任又很多,天然就有救灾等义务,要求有相应的权力。
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,道的职责变得越来越多,把省里没有设置的机构责任接过来,权力越来越大。
后来演变至清朝,道就成了府的上级单位,几乎可以说是省道府州县五级体系。
雍正皇帝觉得这样实在是乱,把属州改为散州,不再辖县,只有直隶州才能辖县。变成了省府县、省府州、省州县共存的三级体系,稍稍遏制了地方行政区划复杂化的倾向。
但是这个做法,并没有完全扭转行政区划的复杂化,道级仍旧不可避免地成为地方行政区划。
后来民国推翻清朝,看这种乱糟糟的行政区划实在不顺眼,就有人提出把道府州都取消了,变成省县两级体系。
北洋政府因此废府存县、改州为县,各种古意盎然的州府称呼,自此成为历史。
但是一个省管辖数十上百个县,显然管不过来。再加上要分割地方军阀,北洋政府保留了道,变成省道县三级体系。
省道县这个体系没有维持多久,国民政府推翻北洋政府后,按照省县两级体系废除了道。后来发现不便,又设置行政督察区,仍旧称得上三级体系。
到了新中国,演变成省、地区、县。后来地区大多被改为地级市,变成省市县三级体系。
所以在朱由检心中,理想的地方行政区划自然是三级体系,这是之后的数百年历史所证明的。
只是如今朝廷机构的调整已经占据了他的绝大部分精力,对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,自然力所不及。
再加上如今天下已有乱象,地方行政机构调整如果出现问题,可能会带来极大灾难。
朱由检只能提前做些准备,把直隶州和五个县以上的属州,当成下府看待。这样以后把它们改为从四品甚至正五品的下府,就能少些阻力。
其余下辖一到四个县的属州,可以降州为县,直接由府管辖。把州都改为府或县,简化为省府县三级体系。
从皇帝口中听到“下府”这个早已不用的词语,袁可立敏锐察觉到,皇帝想改动省府州县这个体系。
虽然他也觉得这个体系有些杂乱,但是现在明显不是改变的时候,所以他立刻劝谏道:
“陛下,各地州府存在数百年,不宜轻易改动。”
“先把直隶州当做下府看待,属州以后再说。”
“拥有五个县以上的属州,其实没有多少。”
朱由检从善如流,说道:
“善!”
“那就这样安排。”
“各府通判、推官和直隶州判官独立设置衙署,和原有的州府衙门分开。”
“这个衙署下设提刑科、按察科、法庭,作为朝廷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和省级提刑按察使司下属机构。”
“这些机构官员受直属上级和当地主官双重管辖,晋升时参考双方意见,优秀官员优先升迁朝廷三法司。”
这个优待就有些大了,三法司的刑部、大理寺还好说,都察院的御史,可是低级官员升迁的最好去处。
而且科道并称,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选拔标准一样。皇帝这个说法,几乎是在说科道官员优先从地方三法司推举,对这个新设的衙署自然是极大利好。
袁可立做过推官,对此十分赞同。
以前科道官员的选拔推知并重,以有地方司法经验的推官、地方执政经验和司法经验都有的知县优先。
这样理论上似乎很好,但是因为科道官员权重,又是升为高级官员的最好渠道。以至于有些知县到了地方之后不理政务,受任后以科道自居,整日想着如何弹劾他人、晋升科道官员。
地方大员也因为他们有机会成为科道,只能由着他们。以至于地方事务越来越坏,落在小吏手里。
如今皇帝明确规定地方三法司官员优先晋升科道,能够稍稍扭转知县不理政务的现象,让他们专心本职。
至于这样做的阻力大不大,那就得夸一下阉党了。阉党主政的时候担心科道不受控制,很少把地方知县晋升科道官员。
如今朱由检沿用旧例,知县即使要骂,也该去骂阉党。
《明史》:
山阳武举陈启新者,崇祯九年诣阙上书,言:“天下三大病……
旧制,给事、御史,教官得为之,其后途稍隘,而举人、推官、知县犹与其列,今惟以进士选。
彼受任时,先以给事、御史自待,监司、郡守承奉不暇,剥下虐民,恣其所为。此行取考选之病也……
(本章完)
“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,请陛下说明白些。”
“让老臣心里有底,方便三法司改制。”
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,袁可立询问道。
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,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,不敢轻易决定。
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,他就试着说道:
“县级就暂时不动,仍旧由知县负责。”
“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,徒刑、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。”
“县级使用笞刑、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,也要追究责任,不能让他们妄为。”
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,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,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、县里拟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。
朱由检更进一步,明确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。而且在实行笞刑、杖刑时也要注意,不能打死打残犯人,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。
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,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,又问道:
“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?”
“是在提刑按察使司,还是在州府?”
朱由检想了一下,说道:
“府要设置法庭,由通判、推官负责。”
“州要分别看待,省直辖的直隶州按照下府对待,由判官负责。”
“府属州下辖五个县以上的,同样按照下府对待。低于五个县的暂时不变,按照县级对待。”
对大明省府州县的设置,朱由检实在头疼。
大明开国时撤销行省下面的路,改路为府、改行省为三司,直接管辖府州县,简化行政区划体系。
但是府州县作为遗留问题,即使在后来多有调整,仍旧不尽如人意。
大明知府是正四品,级别非常之高,只比按察使低一品,相比被朱由检降为正三品的布政使也只是低一品。
有的府地盘非常大,能有二三十个县。这些县全部由府直接管辖,显然管不过来。所以就有了从五品的州这一级,管辖一个到几个县。
例如河南开封府下面,就有郑州、禹州等属州,一共四州三十县。属于省府州县四级体系。
还有些州由布政司直辖,称为直隶州。属于省州县三级体系。
至于那些没有属州的府,自然属于省府县三级体系。
单看这个,似乎还能勉强接受,但是布政司、按察司又派出官员分司诸道,分管督粮道、提学道、分巡道、兵备道等道。
这些道,在朱由检看来就是后世省厅的作用。只是大明在太祖朱元璋的打造下,属于小政府模式,很多机构都没有设置,连地方转运衙门都没有,户部每年实际掌握的钱粮收入只有几百万。
权力最讨厌真空,而且按照中国的传统,政府的责任又很多,天然就有救灾等义务,要求有相应的权力。
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,道的职责变得越来越多,把省里没有设置的机构责任接过来,权力越来越大。
后来演变至清朝,道就成了府的上级单位,几乎可以说是省道府州县五级体系。
雍正皇帝觉得这样实在是乱,把属州改为散州,不再辖县,只有直隶州才能辖县。变成了省府县、省府州、省州县共存的三级体系,稍稍遏制了地方行政区划复杂化的倾向。
但是这个做法,并没有完全扭转行政区划的复杂化,道级仍旧不可避免地成为地方行政区划。
后来民国推翻清朝,看这种乱糟糟的行政区划实在不顺眼,就有人提出把道府州都取消了,变成省县两级体系。
北洋政府因此废府存县、改州为县,各种古意盎然的州府称呼,自此成为历史。
但是一个省管辖数十上百个县,显然管不过来。再加上要分割地方军阀,北洋政府保留了道,变成省道县三级体系。
省道县这个体系没有维持多久,国民政府推翻北洋政府后,按照省县两级体系废除了道。后来发现不便,又设置行政督察区,仍旧称得上三级体系。
到了新中国,演变成省、地区、县。后来地区大多被改为地级市,变成省市县三级体系。
所以在朱由检心中,理想的地方行政区划自然是三级体系,这是之后的数百年历史所证明的。
只是如今朝廷机构的调整已经占据了他的绝大部分精力,对地方行政区划的调整,自然力所不及。
再加上如今天下已有乱象,地方行政机构调整如果出现问题,可能会带来极大灾难。
朱由检只能提前做些准备,把直隶州和五个县以上的属州,当成下府看待。这样以后把它们改为从四品甚至正五品的下府,就能少些阻力。
其余下辖一到四个县的属州,可以降州为县,直接由府管辖。把州都改为府或县,简化为省府县三级体系。
从皇帝口中听到“下府”这个早已不用的词语,袁可立敏锐察觉到,皇帝想改动省府州县这个体系。
虽然他也觉得这个体系有些杂乱,但是现在明显不是改变的时候,所以他立刻劝谏道:
“陛下,各地州府存在数百年,不宜轻易改动。”
“先把直隶州当做下府看待,属州以后再说。”
“拥有五个县以上的属州,其实没有多少。”
朱由检从善如流,说道:
“善!”
“那就这样安排。”
“各府通判、推官和直隶州判官独立设置衙署,和原有的州府衙门分开。”
“这个衙署下设提刑科、按察科、法庭,作为朝廷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和省级提刑按察使司下属机构。”
“这些机构官员受直属上级和当地主官双重管辖,晋升时参考双方意见,优秀官员优先升迁朝廷三法司。”
这个优待就有些大了,三法司的刑部、大理寺还好说,都察院的御史,可是低级官员升迁的最好去处。
而且科道并称,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选拔标准一样。皇帝这个说法,几乎是在说科道官员优先从地方三法司推举,对这个新设的衙署自然是极大利好。
袁可立做过推官,对此十分赞同。
以前科道官员的选拔推知并重,以有地方司法经验的推官、地方执政经验和司法经验都有的知县优先。
这样理论上似乎很好,但是因为科道官员权重,又是升为高级官员的最好渠道。以至于有些知县到了地方之后不理政务,受任后以科道自居,整日想着如何弹劾他人、晋升科道官员。
地方大员也因为他们有机会成为科道,只能由着他们。以至于地方事务越来越坏,落在小吏手里。
如今皇帝明确规定地方三法司官员优先晋升科道,能够稍稍扭转知县不理政务的现象,让他们专心本职。
至于这样做的阻力大不大,那就得夸一下阉党了。阉党主政的时候担心科道不受控制,很少把地方知县晋升科道官员。
如今朱由检沿用旧例,知县即使要骂,也该去骂阉党。
《明史》:
山阳武举陈启新者,崇祯九年诣阙上书,言:“天下三大病……
旧制,给事、御史,教官得为之,其后途稍隘,而举人、推官、知县犹与其列,今惟以进士选。
彼受任时,先以给事、御史自待,监司、郡守承奉不暇,剥下虐民,恣其所为。此行取考选之病也……
(本章完)